|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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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同路创意有限公司支付规划费用60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同路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80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合计79484元,由上诉人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016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同路创意有限公司负担3146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8元,由上诉人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528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同路创意有限公司负担798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