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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众鑫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众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运费款合计4,156,163.56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众鑫物流有限公司税款抵扣款634,482.70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众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0元,减半收取25,5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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