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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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伤后经济损失4000元、44000元,合计48000元;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伤后经济损失合计35334.47元; 三、***赔偿***伤后经济损失合计1676.50元; 鉴于***已预付赔偿1396.80元,故结算后,***尚需支付279.70元,以上款项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负担40元,***负担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