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被上诉人***保险金9334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2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94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