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文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文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所租赁的高金铎坐落于盐山县盐塔路与小康路以北路西房屋及场地停止侵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搬离该场地并恢复土地原貌。 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文龙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