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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家瑞三和商贸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维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1789612.36元。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04元(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6716元,由***负担22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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