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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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云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环球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4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9日起之2018年4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环球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工程款17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环球云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63元(环球公司预交),由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负担4224元,北京环球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55元(香洲公司预付),由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负担3428元,余下反诉案件受理费7127元返还给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鉴定费37800元,由北京环球云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