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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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9元,由被告范慧玉负担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