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金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3000元。 如被告王明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