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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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孜县小龙木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4民初83号 原告:达孜县小龙木材经营部,住***。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渠县定远乡四合村5组66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体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达孜县小龙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兴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泽旺德西 审判员任裕芬 审判员顿珠措姆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旦增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