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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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 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赔还借款本金余额187,028.86元,并以187,028.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支付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律师费9,474.00元; 三、由被告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承担40.00元,由被告***、云南天景旅游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