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丝路九鼎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新疆万坤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070000元。 二、被告新疆丝路九鼎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新疆万坤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00515元(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共计1440天,按年利率4.75%)。 三、被告新疆丝路九鼎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新疆万坤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10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至全部债务得以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7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360天×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九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反诉原告新疆丝路九鼎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41.20元由被告新疆丝路九鼎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同上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反诉费35元由反诉原告新疆丝路九鼎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