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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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 大连致中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大连致中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借款本金9360253.4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8年10月8日,利息33591.61元、罚息402885.52元、复利1445.86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贷款利率加收50%支付罚息、复利);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9393845.05元,在附加险逾期利息保险金额126807.905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截至2018年1月12日之前被告大连致中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拖欠的罚息、复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致中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致中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94元,由被告大连致中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