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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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 广东公泰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961,240.03元并偿付该款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广东公泰物资有限公司应以上述抵押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价值为限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232元,被告***负担人民币92,568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保全费92,568元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92,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