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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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高扬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诚借字(2014)第69号、(2016)第67号借款合同所欠利息132706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4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三、被告***、张静、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48元减半收取19674元,由被告***、***、张静、安徽高标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