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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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5303元(履行时扣除原告***应负担的鉴定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5.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