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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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虹溪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虹溪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辽宁佳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虹溪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佳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费5万元; 二、被告营口虹溪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宁佳冠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费的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虹溪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为584元,由被告营口虹溪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8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