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04民初523号 原告: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济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日丹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双喜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