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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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阳江市江城区********************的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等由原告***和被告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 二、被告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以389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涉案商品房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给原告***;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