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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4978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8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968元,由被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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