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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0万元及其利息(截止2020年5月7日的利息为1513838.67元;2020年5月8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940万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产籍号:43-90-5、原土地证号:鞍国用2010第70019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设备(罗兰彩色印刷机1台、罗兰彩色印刷机1台、紫外过油上光机1台、三色水溶印刷开槽机1台、水墨印刷开槽机1台、水溶性腹膜机1台、切纸机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钉箱机2台、平压平模切机1台、贴面机2台、无轴支架2台、电脑打纸机2台、单面楞机组3台、薄刀分切压线机1台、电脑程控抗压强度试验仪1台、电脑耐破强度试验仪1台、内燃叉车1台、贴盒机1台、单龙门碰线机1台、糊盒机1台、压合式糊箱机1台、自动打捆机2台、箱变1台、感应式无触点稳压器1台、变压器1台、低压受电柜1台、低压配电柜1台、电动大门1台、中央空调水源热泵1台)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72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鞍山恒隆高科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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