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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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0民初9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67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停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0846.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