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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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铭轩纸箱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铭轩纸箱厂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骏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21.28元及违约金18684.74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的违约金为18684.74元;从2019年8月14日起,以350021.28元为本金,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判项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第一判项的货款及违约金中佛山市南海区铭轩纸箱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9元,合共6054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铭轩纸箱厂、***、***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