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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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沁阳市宝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用品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79286.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减半收取计1431.5元,由***负担574.5元,***负担857元(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