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35528.61元,并支付以835528.61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0元,由原告***负担1965元,被告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