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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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20)吉2426民初52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吴某保险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共计13200元,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