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辉县市亿隆园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辉县市亿隆园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报酬312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辉县市亿隆园林有限公司负担576元,由被告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