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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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朔州市福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朔州市福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的第1948357号“”、第1385942号“”和第1948353号“SINOPE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朔州市福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包括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朔州市福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