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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 江西大信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所 江西大信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开发区加油站 御马车饰用品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鉴定费58000元”,第四项:“驳回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停业损失758479.75元;货物积压损失516658.25元,共计1275138元”,第三项:“驳回原告御马车饰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御马车饰用品商行停业损失758479.75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御马车饰用品商行一、二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06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负担13566元,由御马车饰用品商行负担1384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9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九江石油分公司负担24706元,由御马车饰用品商行负担10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