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706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刘玉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进,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立敬。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翔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准予执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住房公积金36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华天 人民陪审员汪素琴 人民陪审员刘莹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孙凤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