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4705号 原告: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华,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乌鲁木齐中能南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姜慧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苏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