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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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辽阳发达保温管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市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本钢支行账号:07×××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账号:07×××09、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1的银行存款共计4,7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辽阳发达保温管厂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县,建筑面积为607.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辽县字第××号工业厂房一套,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金万峰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市太子河区,建筑面积为135.5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住宅一套,期限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金万峰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县,建筑面积为54.2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号为房权证辽县字第××号住宅一套,期限三年; 五、查封担保人金万峰所有的辽K×××××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 六、查封担保人吴雪梅所有的辽K×××××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本溪市泛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