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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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翔宇皮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5民初141号 原告:中诚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俊峰,总经理。 被告:承德翔宇皮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世忠,经理。 原告中诚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翔宇皮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诚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诚鸿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海宇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洪洋 书记员王思远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