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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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宁德市鑫磊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宁德市鑫磊石业有限公司货款1162267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以货款1065149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货款97118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5元,由原告负担4950元,被告负担8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丽平 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林蕊珠 书记员孙龙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