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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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市民广场东块A26号营业房A26室不动产作价人民币94万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12970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27030元的债务。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市民广场东块A26号营业房A26室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邢***名下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市民广场东块A26号营业房A26室不动产所有查封【首查封案号为(2018)苏0612执1509、1510、1511号,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处置权移交本院】。 三、上述不动产的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