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1155元,由原告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