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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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本息合计597167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以59716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金还清之日止)。 二、若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亳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业园区工业路以西、经一路以东102(房地权证亳字第××号)的抵押房产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02元,由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