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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宁市排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胡风莲工程款487603.72元、欠付工程款利息151472.43元,合计639076.15元; 二、驳回原告胡风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76元,由被告西宁市排水公司负担5983元,原告胡风莲负担40793元。鉴定费72000元,由被告西宁市排水公司负担36000元,原告胡风莲负担36000元;鉴定费8400元,由被告西宁市排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