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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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9716.6元,罚息9135元(罚息暂算至2020年4月14日),合计1528851.6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60元,由被告新余市盛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