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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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医疗费982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9.13元、高间费4950.4元、护理费5920.5元、残疾器具费55元、财产损失2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20.87元、营养费13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简阳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被告***承担389元,原告自行承担9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