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9)鄂12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9300元(从2018年1月2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均由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