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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4210000元;

二、***、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以借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借款1210000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93元,***负担17965元,***、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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