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4210000元; 二、***、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以借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借款1210000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93元,***负担17965元,***、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