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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
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
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雪阳坯衫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州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邓州泰阳置业有限公司、刘红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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