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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2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冀D×××××号投保的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791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冀D×××××号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不计免赔率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金1576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1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925元,***负担3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