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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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轮候冻结、查封的,自在先的冻结、查封措施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