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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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于学成蔬菜调料店 秦皇岛北戴河凤和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首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北戴河凤和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戴河***蔬菜调料店货款34302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秦皇岛北戴河凤和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