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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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承德盛元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驳回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1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