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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783民初2794号

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该公司职员。

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调解。

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84004元及逾期利息39573元(以1484004元为基数,由2020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共40天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39573元)共1523577元。(2020年6月21日后以1484004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4月20日欠原告货款1584004元(2019年9月货款463612元,2019年10月货款976248元,2020年2月144144元)。原告、被告经友好协商,签定《付款承诺书》,被告承诺按计划付款: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463612元,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50000元,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70392元。如被告未能按以上计划如期付款,逾期部分每月按2%利息支付给原告,且原告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手段追缴,一切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至起诉日,被告仅于2020年5月11日支付了货款100000元,余下1484004元货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成诉讼。

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属实,原欠下货款1484004元,后支付363612元,现实际欠原告1120392元,现无能力一次性付清,请求分期支付,请求与原告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0年7月29日止欠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20392元,此款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和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320392元给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的,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未付的全部款项,且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从逾期支付款项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三、本案受理费18512.18元,调解减半收取9256.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56.09元(已由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14256.09元),由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256.09元;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14256.09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珠海市舒丽玛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4256.09元给原告开平市海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调解协议在各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锦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振华

书记员 黄超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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