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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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 山东范府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范府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12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范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由被告菏泽市丰源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