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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银行卡部(账号:62×××66)账户内存款2166228.53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支行(账号:62×××15)账户内存款2166228.53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城关分理处(账号:62×××77)账户内存款2166228.53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30.33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529.42元。 六、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 本次冻结到期后,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